花垣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8
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,提高县工业园区发展水平,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,县委、县人民政府决定,对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实行优惠政策。
一、土地优惠政策
(一)土地出让。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、投资强度、投资规模、环境保护等政策标准的入园工业项目,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园区土地使用权。县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6万元/亩,入园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,由县财政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的50%予以奖励,奖励资金从该项目实现税收的县本级实际所得中支付。
(二)鼓励集约用地。对年纳税20万元/亩以上、实际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入园工业项目,由县财政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的100%予以奖励,奖励资金从该项目实现税收的县本级实际所得中支付。
(三)一事一议。凡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或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产业、上市公司和驰名商标企业的投资项目,其用地优惠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。
二、税收优惠政策
(一)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。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入园高新技术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二)企业所得税“免三减三”。即工业园区新办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,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,连续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三)增值税征收优惠。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,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。
三、财政扶持政策
(一)财政贴息。凡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、扶贫项目、生态环保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,使用银行贷款时,可申请财政贴息。凡符合湖南省湘西地区产业开发政策的投资项目,可优先申请省财政贴息。
(二)财政补助。入园工业项目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5年内,年纳税500万元~1000万元的,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税收中县本级部分的40%予以补助;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,县财政按该项目缴纳税收中县本级部分的50%予以补助。
(三)科技引导。对无污染、低能耗、高效益、带动性强的高科技重大项目,经申报县财政可提供科技引导资金。
(四)财政奖励。凡荣获国家名牌产品、国家免检产品、省名牌产品、中国弛名商标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产品,以及省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,除享受国家、省、州奖励政策外,县政府按《中共花垣县委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》(花发〔2007〕3号)规定给予奖励。
四、其它优惠政策
(一)成立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,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,县发改、财政、商务、国土资源、建设、环保、规划、科技等部门参加,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引进、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相关问题。
(二)在县工业园区兴办企业,除上缴州以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外,属县级留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。
(三)在签订有效协议后,内资企业的报建手续在资料备齐送审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,外资企业的报建手续在资料备齐送审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办妥。
(四)鼓励县工业园区项目单位或业主通过以商招商、项目合作、项目引进等多种合法形式进行项目或产品开发,该项目或产品同等享受我县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。
(五)县工业园区企业的水费、电费,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。